一名在招待所做服务员的女孩孙某,为矫正轻度跛行,以恢复正常人的行走姿势,到不符合医疗条件的颍上县慎城医院做断骨增高术,结果造成九级伤残。日前,孙某终于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手术可恢复常人姿态?
孙某幼时患小儿麻痹症,致右腿比左腿短4厘米,手术前被聘在颍上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当服务员。当服务员期间经他人介绍认识颍上县慎城医院的陈某。陈某许诺实施手术后,可使其恢复正常人的行走姿势。2002年3月5日,孙某在其母亲陪同下去医院就诊。同日,孙某预交医疗费2000元。
第二天,医院为孙某做右股骨延长和右跟腱延长术,并于当日书面向孙某承诺:一、经手术后,病人可恢复到正常人的姿态;二、如因手术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腿、脚部畸形、感染、身心伤害,医院方应负全部责任。
延长4厘米股骨干竟骨折
孙某手术后住院31天,花去8033元。在以后近一年的时间内,孙某去慎城医院检查了三次,结果均为:接骨愈合不能。随后,孙某在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孙某在慎城医院处行断骨增高术后,右股骨干延长约4厘米,但股骨植入骨量不足,又于手术后3月再次取右髂骨植入。术后9月,去除外固定架功能锻炼,3月后出院右大腿肿痛、畸形,复查X片,右股骨干继发骨折。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伴膝关节僵直。
伤残评定:九级伤残
随后,孙某将颍上县慎城医院告上法庭。根据孙某申请,颍上县人民法院委托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进行了等级评定。评定认为,由于手术失败,导致孙某右下肢功能较术前明显障碍,其伤残等级属九级伤残。
据了解,颍上慎城医院系一家私立医院,2001年7月到2004年8月,颍上县卫生局核准名称为城关镇陈某门诊部,诊疗科目为口腔科。法院审理认为,慎城医院既不符合医疗条件又未设置骨科,随意进行断骨增高术,致孙某九级伤残,严重侵害了孙某的身体权、健康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院判处颍上县慎城医院赔偿孙某各项损失98969元。
昨天,当事人孙某告诉记者,到2007年12月25日,她已经拿到所有赔偿款。当事人陈某等也已被判刑。(王振宇) |